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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学位〔2025〕1 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25-03-17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各培养单位:

《南昌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业经2025 年1月21日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5年1月22



           南昌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授予 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以及《南昌大学学位 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 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我校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 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 医学、管理学、艺 术学十二类。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与学校纪律, 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2.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1)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学术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具有反动政治倾向,不拥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 )处分尚未解除者;

3.结业生、肄业生。

第六条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

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对学位申请人的成绩和有关材料逐一核对,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 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毕业时学位申请人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后一律不补授。

  第三章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与学校纪律, 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2.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 毕业环节审查;

3.通过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或南昌大学组织的高等学 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

4.政治理论课合格;

5.三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不能补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 处分者;

2.学习期间考试舞弊者;

3.学习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 四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三年制达到三门 次。

第十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的成绩和有关材料逐个进行核 对,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只能在毕业三个月 内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 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 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 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核查程序如 下:

一)培养单位或教务处得到上述情况后,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培养单位启动核查程序;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相关核查工作, 由分委会指派一位委员为组长组织相关培养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并向教务处上报分委会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教务处将审查和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或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启动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处理程序,再由教务处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工作程序:

一)对于启动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工作程序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5日 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逾期不予受理;

二)依据认定结果以及学生的申辩情况,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 的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处理建议(不受理学位申请的无需提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议事规则,做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应送达当事人;

五)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单位申请复核,或者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培养单位参照上述有关核查 和工作程序,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 内进行复核,作出复 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六)已注册的学位证书撤销时,学校将予以注销,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单位申请学术复核一次。

培养单位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到学术复核申请后,启动相关核查和工作程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对学位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学位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纪违规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 指派一位委员为组长,重新组织不少于三位同行专家进行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作出复核决定,此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个申诉处理过程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届学生开始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大学位〔2025〕1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