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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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
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
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产权属于我校且
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教学科研
用仪器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
成设备所属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应积极向校内外开
放共享。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 4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
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属于免税进口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
面向校外开放共享应提前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
实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独立机组)三级管理。各级机构各负
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2第五条 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审定学校
大型仪器设备资源配置规划,审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政策办
法,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成效。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
共享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
共享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工
作;
(四)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负面清单工作;
(五)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入分配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的分配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工作;
(八)负责大型仪器设备闲置调剂和资源优化配置等的监督
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开放共享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
的配置、开放共享、运行和管理。开放共享工作小组组长由各单
位正职负责人担任,系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第一责任
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副组长由各
二级单位分管仪器设备和科研工作的领导担任,系本单位大型仪
3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负责人。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规划本单位的实体平台建设,明确各实体平
台的分级管理职责;
(二)负责做好本单位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工作;
(三)负责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仪
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和经
费使用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
机构和服务主体,开展分析测试、加工制备和设计计算等技术服
务工作,每台(套)大型仪器设备应确定 1 名管理人员,其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三)负责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负责在学校共享平台完善设备信息,审核设备预约、
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或完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负责做好大型仪器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学校负责校级开放共享平台运行管理,统筹协调大
型仪器设备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工作。
第十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开放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将大
4型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由专人负责平台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实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独立机组)负责所管
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及时将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平
台管理,按要求登记使用记录,真实完整保留数据,主动为用户
提供服务。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各二级单
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进行合理的成本核算,制定本单位
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经所在二级单位开放共享工作小组
讨论通过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
校财务统一管理。学校为各二级单位设立“设备服务收入账户”
专户。
第十四条 各单位设备服务收入,实行校院两级分配,具体
分配比例如下:
(一)20%上交学校用于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
具体使用由学校统筹安排;
(二)30%用于支付劳务报酬。原则上用于机组工作人员的
加班等劳务费,由二级单位提供具体人员名单,报校计划财务处
按相关流程发放。
(三)50%返还转入二级单位账户,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护、
维修、实验耗材购置及实验室升级改造、聘用人员工资、绩效等
5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的资金使用接受学
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设备所属
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校内其他单位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大型
仪器设备,在适当收取服务成本费的情况下可优先满足使用。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按学年度对各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
放共享情况及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具体
按照《南昌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采用单位自评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
法,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相关数据和材料的收
集、整理和填报。经单位开放共享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学校
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各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
审、核查监督,并进行结果统计和汇总分析。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是大型仪器设备配置重要依据。学校将
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购置相同类型仪
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学校将进行表彰,并在实
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维护和维修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给
予绩效奖励。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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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要求的,将暂停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及相关经费支
持。
第二十一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对开放
机组进行表彰,在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开放共享基金予以支持,
拨付开放共享绩效奖励。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开放
机组当年不能获得学校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开放共享基金补助,
机组成员不能享受开放共享绩效奖励。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学校酌情将通过校内调拨该设备、纳入负面清单等方式予以处
置。
第二十二条 对于考核过程中采用技术手段造假、导致数据
严重失实的单位和机组,学校将进行约谈、通报,并责令限期整
改。整改不力的,将其列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负面清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南昌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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