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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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开放共享,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利用学校各类经费购置(科研经费代购除外)、研制或改造以及接受外单位捐赠、调拨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软件。
第三条 凡使用期限超过1年、能够独立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单台套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价在 1000 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不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自主管理。
第四条 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为普通仪器设备;10万元(含)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其中4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使用单位、领用人三级-2-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仪器设备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政策和制度;
(三)负责仪器设备的配置论证、验收建账、使用维修、借用调拨、处置报废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仪器设备清查、折旧及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五)负责编制学校大型仪器设备配置规划;
(六)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技术验收及效益评价;
(七)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预警清单及使用负面清
单;
(八)负责国产仪器设备的退税工作;
(九)负责学校交办的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安全负有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政策和制度;
(三)负责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四)负责仪器设备的配置规划编制、论证、验收、入账、-3--4-清查、维护、维修、调拨、报损、报废、统计和上报等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对仪器设备损毁、遗失等情况,使用单位须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七)负责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
(八)负责配合学校做好国产仪器设备的退税工作;
(九)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领用人负责本人所领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主要
职责:
(一)负责所领用仪器设备标签完整、账实相符工作;
(二)负责所领用仪器设备的论证、验收、入账、清查、维
护、调拨、报损、报废、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发生遗失或被盗应
及时报案并上报;
(三)负责所领用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对闲置半年以
上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提出调剂申请;
(四)领用人退休、调出、离职及长期外出(国内外访学研
修、借调、挂职、离岗创业等两年以上)的,须办理实物交还和
账务交接手续。
                第三章 配置与论证  
第九条 仪器设备配置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科学规
划、合理配置,促进资源共享共用。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预配置机制,新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纳入预配置库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配置应加强调研论证,确保能够满足教
学、科研及其他相关工作需要。场地和安全防护条件不能满足要
求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配置均须进行申购可行性论证,采
取分级论证,具体按照《南昌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
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研制或改造类仪器设备(含外协加工)配置必须
提供详细设计图纸和具体明细,并明确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和射线装置的申购必须按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
第十四条 设备验收:
设备建账前必须进行验收,包括商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两种方
式。具体按照《南昌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设备建账: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具体程序
为:
(一)领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平台中提交仪器设备
建账申请;
(二)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平台初步审核;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建账资料进行终审,核发
仪器设备入账凭证及仪器设备标签。
仪器设备标签是设备清查的依据,领用人应将其妥善粘贴于
仪器设备表面。
第十六条 建账计价规定:
(一)新购仪器设备(含附件)、研制或改造类仪器设备(含
外协加工)应按实际支付价格入账;
(二)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按照改
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三)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
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
价值);
(四)接受捐赠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
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
值);
(五)无偿调入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
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值入账;
(六)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记其原值。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中为校外单位代购(代制)的仪器设备,
不在校内办理仪器设备验收和建账手续;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凭科-7-
研项目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校外单位接收仪器设备
证明,经本单位经济责任人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自制且归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办理仪器设备
验收和建账手续后,方可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第五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在校内安装和使用(含校外产权
地点);在校外安装使用的,必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应符合操作规程,不得自行改造、
拆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和射线装置使用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操作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仪器设备的说明书、使用
手册等随机技术资料。
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及时建立技术档案,并在使用过程中如
实填写使用与维护记录,做好包括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维
修等记录。技术档案包括产品出厂时的技术资料、申购论证报告、
验收报告、操作规程、承担的主要任务、使用记录、维修记录、
重大事故记录、变动记录、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必须面向校
内外开放共享,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限制除外。具体按照《南
昌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8-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实行年度清查盘点制度,学校每年组
织设备清查专项工作,使用单位每年须对所管辖仪器设备进行盘
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按照及时和效益的原则,确
保设备完好和有效使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南昌大学仪器设
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借用与调拨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互相借用或个人借用
时,须办理借用和归还手续。借用期间损坏仪器设备,由借用单
位或个人负责修复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对外单位租借,确有需要
的,借出单位须签订书面协议履行审批手续,并报学校备案。借
出单位应及时催还租借设备,并承担设备借出期间出现的一切责
任。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调拨:
(一)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配置的;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或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的;
(三)因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发生改变,不再使用的;
(四)性能或技术指标达不到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符合调拨条件的,由使用单位提交调
拨申请,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审批。-9-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属于免税进口且在海关监管期内的,
按照国家海关有关法规执行,不得擅自挪用或外借。
                  第七章 处置与下账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处置主要包括报废报损、对外调拨、捐
赠等形式,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并
获得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已
达最低使用年限仍可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经技术鉴
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处理:
(一)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达到使用要求
的;
(二)主要结构和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的;
(三)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不能达到国家标准,且无法
改进的;
(四)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确应淘汰报
废的,使用单位提交报废申请材料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
核,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监
督委员会审批,并按照要求报教育厅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 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10-
管理处统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属于责任事故的
须进行赔偿,具体按照《南昌大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实施
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计划财务处根据
处置批复文件办理仪器设备下账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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