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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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分类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全校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依托相关学院,校院共管,以院为主;院(系)级实验中心(室)由学院直接管理。独立建制的科研平台、校级公共服务实验室由学校管理,其他科研平台由学院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与建设计划,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归口管理实验室设置及调整工作,组织实验室评估与考核;
(四)负责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组织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五)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验收、运行、报废、调拨及相关工作;
(六)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完善体制与机制,健全规章制度,规划建设安全环保设施;
(七)负责组织国家级、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项目)等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做好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岗位晋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制定本科教学实验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代表学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管理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制定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运行经费包括实验设备经费、实验耗材经费、设备维护维修经费、实验家具购置经费、实验室房屋改建维修经费等。为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将教学实验室运行经费列入主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运行经费全部由学校承担;院(系)级实验中心(室)运行经费由学院教学运行经费中支付,各学院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或学校专项建设经费。
(一)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实验耗材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根据各实验中心上年度实验耗材经费实际消耗情况、实验项目开设情况、实验人时数等编制年度预算,并划拨到各实验中心使用;
(二)实验设备经费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会同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各学院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实验设备经费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方式进行申请,学校负责项目的论证、立项、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
(三)设备维护维修经费、实验家具购置经费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根据学校实验室改扩建计划和全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编制年度预算。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及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验室房屋需要改建和维护、维修时,由实验室提出申请并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报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审核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实验室建设纳入学科建设规划之中。各学院要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学院实验室的工作,并配备一名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学院分管领导进行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学
院的职责:
(一)制定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提出实验室建设、调整、撤销的理由和方案;提出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人选;
(三)制定本院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解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和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负责实验设备费、耗材费和维修费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合理投入与有效使用;
(五)负责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卫生、环境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学校批准成立的由学校聘任或任命;科研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按照有关文件由相应部门聘任或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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