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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 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 20 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实验场所、安全设施、基础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管理等多方面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相应单位的年度考评指标,作为实验室责任人、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奖、晋职晋级和岗位评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责任体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决策;
(三)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处置;
(四)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实验室技术安全科,全面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完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教育;
(三)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
(五)协助完成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工作。4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设置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等;
(二)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三)组织、督促相关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
(四)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
(五)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第十条 各建制实验室负责人或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依据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定、完善实验室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卫生检查制度等;
(二)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三)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每位实验用房管理人或使用人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
(二)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三)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等化学品,以及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处置等过程;
(二)学校剧毒危险化学品仓库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实行严格的出入库、领用、回收和处置管理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和办理手续,并按照公安、环保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在学校备案,并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要在涉辐场所设立安全及警示标志,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涉辐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做好涉辐从业人员的防辐知识培训与安全防护工作,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压力容器主要包括装有各种气体的气体钢瓶和高压灭菌器、高压釜等;
(二)气体钢瓶必须按有关规定按时校验,符合标准才能使用。不同气体的气瓶应有涂色标志并贴有标签;气瓶必须分别直立固定在专用架上,必须远离火源、电源、热源、易燃物、油污物,防止日光照射;各类气瓶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泄漏;
(三)使用高压灭菌器及高压釜等压力容器的实验室事先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建立专门的技术资料档案,指定专人记录并检查设备的使用、保养和检修情况,接受政府授权的压力容器检测机构的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责任到人。凡从事危害性生物毒剂或转基因动物等方面研究工作,必须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室必须严格制定详细的管理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加强知识和操作合格培训,强化工作责任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丢失、泄漏、扩散导致生物感染事故的发生;
(二)实验动物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饲养管理、设备维护,并进行法定检验检疫;
(三)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生化废弃物要进行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实验生物废弃物要实行低温分类存放,做好包装和标识,定期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来收集并进行焚毁处理,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废弃物处理记录。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包括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等。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集中存放,做好标识,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到实验室收集或各实验室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不得私自改装;电源插座须固定;电气设备应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不使用老化的线缆、花线和木质配电板;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地面上的线缆应有盖板或护套;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使用专用插座(不可使用接线板),用电负荷满足要求;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无人监管状态下,应切断充电器(宝)的充电电源;
(二)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三)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水槽、地漏及下水道畅通,水龙头、上下水管无破损;各类连接管无老化破损(特别是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接口处);实验技术人员清楚所在楼层及实验室的各级水管总阀位置。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设施与防火防盗安全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二)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各级领导要把实验室防火防盗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做到职责明确,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实验室内禁止吸烟,慎用明火。实验室内有爆炸性粉尘、气体和在使用易燃油类的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演播室、仪器室、放映室、摄影室内禁用明火;在储有危险品的实验室和仓库周围严禁使用明火或进行焊接作业;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
(四)涉及化学品的实验室不使用明火电炉;如不可替代必须使用,须有安全防范举措,并经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办理许可证;有许可证使用明火电炉的,其使用位置周围无易燃物品,并配备了灭火器、砂桶等灭火设施;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等用完,及时拔除电源插头;不能用纸质、木质等材料自制红外灯烘箱;
(五)各单位要制定防盗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和岗位职责,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防盗重点实验室、仓库应安装监控系统,与学校安保系统联网。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间实验室房间门口应悬挂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二)实验场所具备合理的安全空间。消防通道保持通畅,公共场所不堆放仪器和物品,实验楼大走廊保证留有大于 2.0  米净宽的消防通道;理、工、医类实验室人员密度不高于每 2.5平方米 1 人;
(三)实验室必须配备和妥善管理个人防护用具、安全设施、急救物品、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开展使用培训及定
期检查维护;
(四)实验室建设和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可燃气体的实验室不建议设吊顶;废弃不用的配电箱、插座、水管水龙头、网线、气体管路等,应及时拆除或封闭;实验室门上有观察窗,外开门不阻挡逃生路径;
(五)实验室所有房间必须配备备用钥匙,需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应急时方便取用;
(六)实验室水、电、气管线布局合理,安装施工规范。采用管道供气的实验室,输气管道及阀门无破损现象,并有明确标识;供气管道有标识,无破损;高温、明火设备放置位置与可燃气体管道有安全间隔距离;
(七)实验室分区布局合理,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特别是涉及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
(八)实验室环境应整洁卫生有序。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完毕物品归位,无废弃物品、不放无关物品;不在实验室睡觉过夜,不存放和烧煮食物、饮食,不准在实验室内吸烟、使用可燃性蚊香等;
(九)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安全值日制度,实验期间人员必须在岗,并做好值日情况记录;
(十)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校内相关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二)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职业
培训;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三)各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应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
(四)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指导老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让学生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各实验室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具体安全要求,开展对本实验室人员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制定教育计划,设置教育课程,开展应急演练。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形成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检查机制;
(二)各级单位要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于不配合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将予以关闭,直至整改完成;
(二)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立即逐级报告所在单位、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发生事故隐瞒真相甚至有意破坏现场,影响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将予以从严处理。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八条 奖惩措施

(一)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视情节轻重和事故造成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意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于严格遵守各类相关规定,文明操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成绩显著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南昌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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