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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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安全管理,保
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
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
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助
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
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
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具体品种参见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
三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
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相关二级单位等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
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
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严格出入库制度,做到账物一
致。
第六条 相关实验室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
好危险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本单位审
核确认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应
法规、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并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
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参照《使
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 352 号令)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八条 全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
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须通过“南昌大学试剂耗材管理平
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完成,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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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公安机关核发的相关购买备案和使用许可证明,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严禁违章作业。危险化学品须送货上门,禁止使用邮寄、快
递方式运输。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
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执行。申请进口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购买、接收、转让、处
置易制毒、易制爆、剧毒、麻醉药品等国家管控危险化学品,更
不可将其用于非法用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并
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由学校设立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
用仓库集中存放,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负责管理,
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
锁、双本账)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特性科学分类:化学性质或防
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存放;固体、液体
禁止混放,同柜放置应固体在上,液体在下;禁止叠放;易泄漏、挥发的试剂应存放在具有通风、吸附功能的试剂柜内。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岗
位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
录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教学计划、科研任务,购买适
量危险化学品,尽量做到少量存储。使用时应按量领取,领取量
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
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
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并且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八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凡
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
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
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十九条 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在实验中尽量不
使用剧毒化学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尽可能使用替代品,如确
实需要,必须当日领取,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如未用完归
还学校仓库,使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便存查。实验室严禁存放
剧毒化学品。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有毒、有
害废液、废旧化学品以及废固的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
5制度和废弃危险化学品信息登记档案,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
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收集,严禁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
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定期申报、集中统一回收制度,委托
有资质的公司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
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
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
物的核对,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
保卫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
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
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事故发生后
单位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配合有关部门做
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违反规定的单位和
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个人将视
6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
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醒目张贴,严格监
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与实验
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学校所公布的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
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
家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7南昌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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