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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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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